教授第壹讲第三十二期|黄辉:行政复议听证的范围限定、模式转换与程序规范——兼评新修《行政复议法》第50、51、61条-九游会ag

发布者:汪潇发布时间:2024-06-12浏览次数:10


202457日下午14:00,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第壹讲第三十二期在上海政法学院庸夫楼107举行。本次讲座以“行政复议听证的范围限定、模式转换与程序规范——兼评新修《行政复议法》第505161条”为主题,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黄辉主讲,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白阳老师主持;上海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全体研究生以及有志于行政法学研究的同学参加本次讲座。

黄辉教授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听证制度相关条款为切入,从行政复议功能变迁下听证制度的立法演进、行政复议听证适用范围限定、行政复议听证模式转换以及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范四个方面为同学们介绍了行政复议听证制度。首先,黄辉教授阐述了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立法演进,行政复议程序中听证制度变化受行政复议功能的发展变化经历了内部监督功能下以书面为核心的形式审查(1990-2007)、争议化解定位下的听证引入(2007-2020)和化解争议主渠道定位下听证的完善(2020-)三个阶段,均从理论观点、立法实践以及原因分析展开。

其次,黄辉教授明确了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范围,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听证”、“行政复议机构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听证可以听证”,其中诸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需要在适用中具体化。结合地方行政复议听证立法和实践经验,对行政复议听证适用范围进行类型化,分为应当适用听证、可以适用听证和排除适用听证的三种情形。

再次,黄辉教授提出审判式复议听证制度应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行政复议法》修订未确立独立听证模式,地方通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听证主持人进行细化规定,但亦未开展独立听证模式实践。应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论证建立相对独立复议听证模式之可能,新法实施中从选任、回避制度及实体权力三方面细化听证主持人制度规定,通过模式转换提升复议听证制度实效。

从次,黄辉教授介绍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期间,多地探索并出台地方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但普遍存在听证流程不规范以及缺乏监督等问题。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复议法》上的回应,应规范启动方式、通知程序、听证笔录、保障机制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中的适用。

最后,黄辉教授总结:作为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随着行政复议功能的变迁渐显“司法化”倾向。《行政复议法》适应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变化,确立了复议听证在适用范围、模式和程序的原则性规定。此外,黄辉教授也为《行政复议法》适用进行了展望:应通过规范解释明确适用听证范围的具体类型;非独立的听证模式下,探索通过明确听证主持人权利、义务与责任,保障其相对独立性及听证人员专业性路径;通过制定《行政复议》实施细则或完善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复议听证启动程序、配套保障机制等程序规则,有效提升行政复议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主渠道作用。



法律学院(调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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