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五条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和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投入的,按照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或转报。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列入国家、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意见表。项目(法人)单位凭审批意见表分别向规划、土地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可以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额度。其中,重大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后,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市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一)由市级建设财力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
(二)由市级建设财力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市级建设财力投资;
(三)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统筹各领域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每年第三季度,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等,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续建项目、新开项目市级建设财力资金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建设财力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商市财政局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建设财力年度计划安排建议,结合项目进度,分期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
对市政府已经明确补助和贴息方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方式,合并完成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审核和安排,不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级建设财力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局申领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除保密工程外,使用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保密工程由市保密局出具相关文件后,按照本市保密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按照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市重大工程,市审计局可采用全过程跟踪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重大项目稽察办根据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设的稽察,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基本建成或部分建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每年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六章代理建设制度
第二十八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推进实施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明确实施代建制。
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市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一定额度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市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一定额度以下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对照列明概算执行情况,报送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具体按照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计结论,调整批复项目竣工投资概算。
第三十二条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市级建设财力1亿元以下、其他领域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法人)单位完成所有单项验收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法人)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资产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法人)单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市财政局可对项目(法人)单位做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由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审价、招标代理、代建、后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相关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市建设管理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良记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其他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审计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