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实验设备器材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赔偿责任的认定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二、赔偿的原则及办法
1.实验设备损坏丢失,属于多人或单位集体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金额。
2.实验设备损失赔偿金额,根据实验设备的损坏程度和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确定。
实验设备损失的赔偿标准:实验设备入账后一年内按原值赔偿;入账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实验设备,按折旧后余额计算赔偿数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损失赔偿金额=实验设备原值-(实验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原值的5%。
3.实验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及使用寿命的,只计算修理费用;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三、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处理办法
1.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上海纪录片学院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由主管院长审核。
2.发生大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丢失或被盗、抢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学院主管院长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文字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
1.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开出《固定资产损坏及遗失赔偿通知单》。接到赔偿通知单后,实验中心负责通知赔偿人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缴款手续。
2.实验设备损坏或遗失赔偿应由个人赔付,不得用公款赔付。
3.实验设备损坏、遗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计财处办理。赔偿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残值收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交款凭据,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程序。
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填报单位: 产权单位:
名称 |
| 设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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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 帐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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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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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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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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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领导对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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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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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长批示 |
签名: |
填写人: 填报日期:
本单一式二份,一份上海纪录片学院实验中心自存,一份交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