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要求,更好地执行《上海政法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本校人员以及使用本校差旅费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所有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的资金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级别与《办法》中规定不能完全对应的,按照以下原则报销。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专业技术级别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可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级别报销。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学生到外地进行实习实践、社会调研及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未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除本文第五条外,以下情况可按照《办法》中的相应级别(参照本文第二章)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赴外地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可凭对方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学校与外地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合作方提供住宿的,可凭对方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学校师生赴外地开展野外实践、社会调查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农场、林场、宿舍、教室等处,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赴外地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发放。
第十一条 赴外地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发放。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多买费用自付。
第十六条 依相关政策或制度在外地休假期间,如确需因公出差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按级别对应的休假地至出差地和上海至出差地的交通费标准中从低报销去程票。
第十七条 出差任务结束后依相关政策或制度直接赴外地休假的,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地至休假地和出差地至上海的交通费标准中从低报销返程票。
第十八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