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帮困资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资助对象
当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含预科生),特别是政府扶贫部门出具的或是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显示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可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第十四条减免额度
根据学生经济困难和已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按专业标准学费的30%、50%、75%、100%四个等级予以减免。
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学生可适当照顾减免额度。
第十五条优先减免和不得申请减免的情形
(一)在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的年级中,以“思想素质测评”模块成绩优秀者优先享有学费减免;
(二)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如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拒绝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不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三)上学年度有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本学年度学费减免;
(四)本学年和上学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或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的年级,学生在上一学年“思想素质测评”模块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得申请本学年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评选程序
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同时开展。
(一)学生申请
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时,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填报,并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评、上报
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组织进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时,对学生学费减免申请一并评议,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评议名单进行初审,提出学费减免名单和额度意见,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上报学校,并将评议依据、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同时对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做好存档保管工作,存档期为三年。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进行复核汇总,统筹提出建议名单和额度,形成送审材料。
(四)学校审议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学费减免名单和减免额度。
(五)校级公示
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审核通过。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组织二级学院打印上交学生正式申请表。
第十七条资金发放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减免学费汇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2020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0年9月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学费减免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冬令困难补助、火车票补贴、春节补贴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爱心饭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