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38期“经济法30人论坛”暨esg法治30人论坛(2023)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上海政法学院主办,发规处、科研处、上海司法研究所承办。此次论坛聚焦“esg的经济法问题”,来自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同济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等30余位专家学者参与发言和研讨。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的莅临表示诚挚的欢迎与感谢,指出我国正面临着产业升级的关键阶段,绿色化低碳化的发展意味着,企业必须关注环境和社会问题,做一个企业公民。而这涉及到esg法治这一可持续发展议题。从国际市场发展的趋势来看,国家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制度之间的竞争,是法治能力的竞争。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指出,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表现形态,环境的外部性已经突破地域性限制成为全球性问题,社会问题也兼具了金融属性呈现与以往不同的特性,需要理论及实务界予以充分关注。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守文教授对esg业已开展的研究以及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科的发展表示肯定,热切希望和上海各高校、各研究机构及各位学者加强合作,共同探讨经济法前沿问题。esg法治跨学科属性明显,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论坛研讨会分为主旨演讲和专题研讨。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主持第一单元的主旨演讲。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晓景教授分别作主旨发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进行与谈。
张守文教授围绕“esg的经济法理论解析”展开,从esg:源于制度实践的经济法问题、“一般esg”的经济法理论解析、“扩展esg”的经济法理论解析三个部分进行阐释。从esg的早期实践与近期实践提出esg是评价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框架体系,其中涉及大量的经济法问题需要经济法的理论解析,进而从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四个维度讨论了“一般esg”的经济法理论;从以市场主体为中心的维度和环境、社会与治理的关联对“扩展esg”的经济法理论进行了阐明。最后指出,esg在微观和宏观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多个部门法学协同研究。
李友根教授以“经济法视野中的esg”为题,从问题的提出、股东利益最大化、社会责任与esg、法律如何应对csr或esg、我国的社会责任与esg、理论分析五个部分进行探讨。从具体法律条文入手提出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责任与esg的联系,法律如何应对esg,法律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等问题。通过对各国应对csr或esg的模式及我国现实实践的分析,提出应警惕csr或esg的滥用,法律调整机制要确认保护、奖励与制裁。
王先林教授聚焦“反垄断视阈下esg实践的问题与因应”,从esg实践引发的竞争法关切、经营者esg实践可能的垄断违法风险、阻却esg实践垄断违法性的绿色豁免制度和协调esg实践与竞争执法冲突的建议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在esg实践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作行为可能存在着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如何应对可能损害竞争但以环境为理由的安排是各国竞争执法机关的关切。应协调国内不同执法机构有关esg实践的执法、提高经营者开展esg实践的反垄断合规意识和加强竞争执法领域关于esg实践的国际合作。
陈晓景教授以“流域保护法对esg的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影响”为题,从esg内涵发展与流域法治内涵变化的一致性、流域保护法中的经济法面向、流域保护法对经济法理论创新的影响、以流域为单元的经济法规制模式设想四个方面展开。esg法治及流域法治均强调各要素的系统治理、均指向各方面的整体发展,两者具有一致性;基于价值目标上的高度契合性、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制度体现、经济法的市场规制制度体现,流域保护法具有经济法面向;而经济法的发展理论、分配理论、风险预防及危机应对理论和信息理论说明,流域保护法对经济法理论创新具有重大影响。
王全兴教授和赵万一教授均对四位主旨发言人的演讲表示赞同。王全兴教授指出,esg问题是“社会人”的问题,经济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esg问题的重视,将esg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目标予以对待。在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上,我们应以社会机制为主,法律机制为辅,注意社会责任与经济增长的协调与冲突。
赵万一教授认为,对esg制度的研究还未形成理论化、体系化和制度化。esg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法律文化。相比于社会责任理论,其有实质性变化,更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下一步我们应考虑esg的制度化问题,在不破坏公司财富创造能力的同时将其有效的契入公司法之中。
第二单元的主题围绕“esg的经济法理论(一)”进行,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演讲题目是“esg需要经济法的法理革命”,从现代性问题与现代观念引入对esg相关经济法理论的探讨,从公共物品创维成本分担的法理、法的价值目标转向、规范的行为类型、规范路径的变革、规范的核心规范多方面、多角度讨论了esg的经济法理变革问题,认为核心规范应最终落脚于社会责任。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倪受彬教授演讲题目是“可持续发展与esg投资:法律冲突及协调”,阐释了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及《信托法》对单一和最大利益的规定,介绍了可持续发展与esg的投资义务、esg的制度表达,并通过梅隆案以及欧盟推出的《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欧盟可持续报告标准》(esrs)揭露冲突表现,立足我国esg信息披露的政策背景及投资规范,对比美国反对esg的声音,提出了协调路径。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张骏教授演讲题目是“esg的学理溯源及其现实挑战”,认为esg在成为专业术语的同时导致人们因含义不明而对其效果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有必要进行学理溯源。在对esg术语进行观念史考察之后,从投资决策要素、价值取向偏好、企业社会责任、风险防范机制四个面向对esg理论进行分析,阐明了esg面临的现实挑战并提出了应对之道。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任超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与谈,表示同意刘教授的观点,esg涉及公共物品的成本分担,是对私权的限制。肯定了倪教授从金融角度对esg的讨论。从张教授的汇报中学习到了esg的理论溯源。并引发了关于esg的两个思考:一是esg究竟是软法的指南还是国家法律层面的硬法?二是投资领域的esg是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提出投资领域的esg是市场主体的主动选择,但最终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硬法、公法领域才能解决其本身的负外部性问题,经济法应基于此逻辑对esg进行探讨。
第三单元聚焦“esg的经济法理论(二)”,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丁茂中教授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的演讲题目是“esg研究的法学视野”,对esg三方面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从esg的法理意蕴、法治功能、实施模式、规范配置四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esg的法治议题包括esg信息披露法制框架、esg监管、esg与公司治理、esg与供应链注意义务、esg与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esg法律责任、esg诉讼。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的演讲题目是“esg的生成与前景”,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分析了esg的生成逻辑,进而指出,esg的制度本质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公私协力的创新法治模式,体现为激励型法治、量化型法治两个方面。对于esg多维面向的理解,应依据具体场景的运用。而esg发展面临的诸多的挑战,尽管这些问题是以经济问题而呈现,但归根结底为法治模式的完善。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叶东的演讲主题是“esg信息披露监管的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分析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现状与重大论争,认为我国esg信息披露监管的法理基础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环境法三个维度,提出了中国esg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方案,包括方案设计的总体思路、构建esg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确立esg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要求规则等。
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副编审、《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邵海进行与谈,认为三位演讲者既有基础理论的阐释,也有具体问题的探讨。提出esg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的澄清和界定;对于esg还需保持“冷眼看问题”的态度,是停留于倡议还是纳入立法需要斟酌;需要区分既有esg因素与当前esg理念的差别;能否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而不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实现esg目的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第四单元聚焦“esg的基本制度(一)”,由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曹阳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评论》编辑孙晋教授的演讲题目是“esg发展与竞争法的制度因应”,提出了esg的理念与法治原则,认为esg与企业市场竞争力是正相关的,对竞争法面对esg发展的现行制度与局限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竞争法面对esg发展的制度解释及其因变,认为esg与竞争法在促进共同富裕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价值的耦合性、esg理念和制度因变可以为资本有序扩张指明方向。
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教授的演讲题目是“资本市场esg信息披露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借鉴”,认为对资本市场esg信息披露进行规制是具备必要性的,应当借鉴包括美国、欧盟及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制的经验,从提高法律效力层级、规范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制定esg信息披露程序性规则等方面完善我国资本市场esg信息披露制度。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王倩教授的演讲题目是“论我国esg体系中的员工权益保护”,认为作为csr升级的esg是对csr的超越,并引发了劳动法学界的相关讨论,esg体系中员工的权益保护是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的。对esg体系中员工权益保护应坚持避免“企业办社会”的陷阱、推进esg与完善劳动法制的关系、推进esg与集体协商及民主管理的关系等功能定位。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李诗鸿副教授的演讲题目是“esg与现代公司法的演进”,认为esg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经营策略以促进优势,公司法则呈现由私向公的演进特征,分析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础、公司契约论及改造、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与共同体等思想理论与公司法立法的关系有所差异,esg的发展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占江教授进行了与谈,认为esg问题很复杂,需要法律方案也需要共同努力,并提出了两方面的思考:一是竞争法中如何实现esg的法理,取决于竞争法促进竞争的法治取向,拒绝被其他价值削弱,对其他价值的保护是间接的;二是竞争法在esg问题解决的定位,一方面是弥补了现有制度的缺口,呈现出体系性的价值,既激活了司法又丰富了国家保护的层次,另一方面是系统化解了esg问题解决的困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莉教授进行了与谈,从环境法的角度提出了“esg的新理念与环境法的新发展”,认为当前社会已经趋向从单维度的经济发展到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从个体利益增加到公共利益的整体维度,从单向性的行政规制到交互性的公私协同规制。
第五单元主题为“esg的基本制度(二)”,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佘山特聘岗教授李建星主持。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陈洪杰教授以“分化的正义——企业esg的系统演化路径”为题,从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与结构耦合、esg的系统演化张力:多声部的合唱、结构耦合的众妙之门、分化且偶联的正义四个部分展开。通过系统论视角,提出esg观念兴起背后所揭示的其实是社会系统之间既发生功能分化又存在结构耦合的演化特征。esg的要旨就是通过选择分化机制让市场的头部企业能够不断提升国家esg能力的上限并以此参与塑造、甚至引领全球化体系的生成、演化。与此同时,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免疫系统”则可以通过企业合规机制切实保障我国esg实践的合法性下限。由此,社会诸系统之间分化的正义便可以在全社会系统中成为可能。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黄韬研究员聚焦“绿色金融的法律激励和法律掣肘”,其从绿色金融发展的驱动力、持续动力来源入手,提出中国是否存在绿色溢价的问题,并进而分析指出法律在绿色金融立法展现的政策性激励、法律责任的追求、“漂绿”行为的限制和金融市场创新交易活动几个方面实际促成了绿色溢价。与此同时,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在公共政策目标的多元化、制度兼容性、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央地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掣肘。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戴新竹副教授围绕“金融基础设施推动esg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思考”展开探讨,指出我国的esg投资还存在着重要挑战,包括监管机构还未对esg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要求且披露内容、披露标准缺乏统一的规范、国内市场上真正开展esg投资的规模不大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针对性的服务与支持还不够等。因此,完善法律基础和支撑,支持、引导企业更好的践行esg理念,明确界定fmi对于企业的权责和规范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波讲师以“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发展困境及其体系完善”为题,从问题的提出、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发展困境及其成因、法治转型下绿色金融标准的重塑、我国绿色金融标准的体系完善等四个方面展开。我国的绿色金融标准还无法真正发挥其作为绿色金融技术统一和规范指导的基准作用,存在着价值目标紊乱、体系结构失衡、属性界定模糊、适用逻辑冲突等问题,应转型“自上而下”的法治发展进路,并重塑绿色金融标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余耀军教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副院长于春敏副教授作与谈。余耀军教授对发言进行了评议,其提出以“人”为出发点,可以在冲突的价值和正义中找到耦合的原点;在绿色金融中,需要明确 “绿色”的含义,并从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绿色金融的规则建构。
于春敏副教授认为,陈洪杰教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分化正义与企业esg,黄韬研究员聚焦于绿色金融,戴新竹副教授和陈波讲师从更为细化的角度分析了esg的具体制度问题,每个发言均具有创新性和启发性。最后指出,esg在实务中应用还较为欠缺,应持续关注具体立法与相关应用。
闭幕式由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主持。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郑少华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他首先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和热烈研讨,让“经济法30人论坛”暨esg法治30人论坛取得了丰硕成果。同时也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的持续关注,共同推进esg法治的发展。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