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上海政法学院建校40周年系列学术会议“数字法治三十人论坛(2024年夏季)”在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合基地成功举办。此次论坛聚焦“平台、数据、算法和反垄断监管”,来自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浙江理工大学、南开大学、郑州大学、深圳大学等数十所高校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与发言和研讨。
开幕式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丁茂中教授主持,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郑少华教授致辞。郑少华教授指出数字化发展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对专业建设、学科凝聚、理论创新等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面对新形势,上海政法学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数字法治学术活动,也正在有组织化的推进数字法治研究,以期通过多种方式构建数字法学学术交流的长效机制。数字法治不仅涉及地方法治,也涉及国家法治、国际法治。上海政法学院依托独特的研究优势和坚实的研究基础,持续推进数字法治研究的纵深发展。在上海政法学院40周年校庆之际,借此机会希望与会专家学者能为数字法治建设提供更多智力支持,共同推进中国数字法治建设迈向新台阶。
上海标宏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明标在致辞中表示作为业界人士,其关注了上海政法学院近年来在数字法学研究领域和数字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发展,相关探索已经对实务界产生了良好影响。从实务界来看,企业商业活动已经呈现了明显的线上化、数字化特征,实行数字化经营管理、平衡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协调发展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次研讨会正是对上述问题的有力回应。
论坛研讨会分为主旨演讲和专题研讨。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盛杰民教授主持并点评第一单元的主旨演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晓晔研究员作主旨发言。
王晓晔教授以“企业大不等于坏——兼评新布兰迪斯学派”为题,从新布兰迪斯学派的观点入手,引出“反垄断法到底保护什么”的焦点问题。并从保护竞争是出于国情、反垄断不是一味反对大企业、规模大不是分拆大企业的理由、量化标准监管平台大企业不具合理性四个方面展开阐释。王晓晔教授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保障企业自由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随着经济技术发展,反垄断法会与时俱进,但提高效率和提高消费者社会福利仍然应当成为反垄断监管终极目的。在数字经济领域,也仍然具有竞争性,仍可按传统反垄断分析思路,包括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和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盛杰民教授在点评中指出王晓晔教授的主旨发言理论深刻,思路清晰。其从美国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切入梳理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盛杰民教授认为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不是垄断,保护的是竞争不是竞争者。反垄断法的实施应与所处的社会状况和市场竞争状况密切结合,我国理论和实践的互动还需进一步加强,重视经济法学和反垄断法的理论发展。
第二单元的主题围绕“传统与发展”进行,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徐士英教授主持并点评。
郑州大学吕明瑜教授的演讲题目是“关于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监管的思考”,从什么是全生命周期监管、人工智能产品何以要全生命周期监管、如何进行人工智能产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三个角度展开讨论。人工智能所产生的风险使人工智能监管开启了“全球行动”模式,根据人工智能的特点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包括研发设计、规划、施工、生产、增值服务等环节,并且该监管也绝非强监管或严控制,而应是预防、校正、制约和救济。以全生命周期监管为方法,在人工智能垄断领域,也应是以预防为主旨,以安全为核心,兼顾发展与治理并合规引导。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李剑教授以“数字平台公共性理论的质疑”为题。从目前对于数字平台经济力量控制的相关研究入手,提出数字平台的公共理论如何成立的问题。公共性理论在公共承运人、“新”公用事业的概念上存在模糊性,在实际的管制措施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包括非歧视义务与结构性分拆的关联、普遍服务义务与交叉补贴、普遍管制与平台分类三个方面。认为公共性理论所要求的管制义务,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对管制手段之间关联性的理解,使得这些政策建议缺乏可操作性,或者相互矛盾。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孙晋教授聚焦于“技术规范法律化与数字平台合规”,从技术规范与数字平台技术规范引入数字平台的监管悖论,认为传统监管难以穿透平台技术规范和自治规则的面纱。应通过对数字平台企业的技术规范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使技术法规在硬法与软法两种形式中兼顾平衡,实现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促进平台企业开展合规。分析认为政府和企业之间良性互动,形成外在监管和企业合规有机结合,才是监管的最高境界,也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治本之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焦海涛教授以“数字经济下市场力量的新概念和新形势”为题,阐释了近年来所出现的与数字经济中市场力量相关的新概念,并提出其与传统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为何关系的问题。进而从市场力量在数字市场反垄断法分析中的重要性,提出作为市场力量子集但聚焦平台特性的新概念是市场力量的另一种表达,新监管规则中提出的新概念则与市场力量的关系相对模糊。对于数字经济中市场力量的替代概念是否必要,认为是否引入更多基于的是政策考虑和执法机构的现实选择。
徐士英教授结合每个发言人的演讲主题进行了点评。徐士英教授认为“传统与发展”是竞争法研究过程中的重点,也是学者和监管机关所关注的焦点,所有发言人都做出了有价值的研究贡献。制度供给相比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如何看待滞后的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对于市场力量也需要持续关注,同时提出了平台的私的属性与公的属性的界限时常是难以准确界分的,如何实现分类的管制也具有一定困难。
第三单元的主题围绕“机遇与挑战”进行,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主持与点评。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的演讲题目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反垄断监管”,在阐释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概念、工作原理、应用与核心要素之后,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垄断风险,如数据资源方面、人才资源方面、计算资源方面与模型资源方面的竞争担忧等。通过强监管思路、审慎监管与包容审慎监管的论述,认为我国采用的是事前预防性监管为主的监管策略,并且强化面向国际、产业的监管合作。
郑州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王玉辉教授以“算法共谋中意思联络的认定方法”为题,在阐释意思联络对算法共谋认定重要性的基础上,指出算法共谋中意思联络的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困境,包括经营者的参与难以认定、交流的过程难以识别、意思联络证据难以获取三个方面。在算法共谋中意思联络的认定路径中,应对共谋中意思联络进行定性,认为算法共谋中意思联络的主体为经营者、意思联络是沟通的客观过程、意思联络是认知过程、意思联络是一个客观过程。并通过算法竞争审计制度、算法化监管手段、程序化认定过程作为执法工具和程序。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聚焦“agi创新发展对竞争法治的挑战”。web 3.0对agi发展的推动迎来了多方面的关注,在数据来源、生成内容、生成过程等方面对竞争治理提出了挑战,涉及数据垄断、不正当竞争风险和算法/算力垄断风险。认为要规范和支持agi发展,需要强化agi要素聚积效应的监管和算法滥用监管,警惕数据主义滥用和算力资源寡占和理性对待agi创新,探索agi应用边界。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侯利阳教授的演讲题目是“论数据权益的竞争法配置”。数字平台中的数据涉及三类主体及三类数据,包括个人用户及个人数据、平台企业及平台企业数据和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数据。认为对于个人数据,应把个人数据作为公共物品,但以个人同意为要件并明确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构成要件;对于平台企业数据,多数自然状态中的平台企业数据属于俱乐部物品,可以自行保护。少数平台企业数据存在成为公共物品的风险,需要保护。并针对非公开的平台企业数据与公开的平台企业数据建立不同的保护方法;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数据,分析认为现阶段不宜为平台内经营者建立细致入微的各项权能。应要求平台企业公开可以共享的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的范围与建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
黄勇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点评。黄勇教授认为对于上述发言受益良多,也激发了自己一些思考。认为监管者、政策制定者和学者在讨论最前沿的科技问题时,应该不仅仅局限于竞争法域的监管思路,而应关注全面的、多方位的监管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监管基础、人力资源和硬件等方面相契合。在风险加剧的当前环境中,我国的监管机制也需要进一步考虑系统化、创新化的发展。
第四单元的主题围绕“守正与变革”进行,由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教授主持与点评。
中南大学法学院李国海教授的演讲题目为“数据规范体系中竞争法的定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任意扩张,使互联网专条承担了不可承担之重,同时也造成了内外逻辑的紊乱。同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又进一步扩大了覆盖行为范围、扩展了对“竞争对手”的解释与扩充了保护理念。对于上述竞争法的扩张,分析认为有其积极意义与隐忧,应理性看待。在数据规范体系中,李国海教授认为应实现分工合作的跨部门法构造并对竞争法的涉数据规则进行了阐释。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数据专条实际上是商业数据保护规则,存在着商业数据专条模仿商业秘密专条有所不妥、商业数据专条的泛化保护倾向淡化了竞争法色彩、商业数据专条表现出的“跟着司法走”立法思路未必妥适的问题。
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叶卫平教授以“数据确权的实践进展和理论反思”为题。通过对问题背景与法治实践的阐释,提出在数据权属问题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的不同理论。并结合行为规制问题与规制案例,认为在价值取向上,应关注效率、安全和权利保障;在制度路径上,应建立恰当的权利框架、保障基本权利并健全实现机制、规范许可授权行为与引入适当的公权干预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金善明教授聚焦“市场地位认定中数据要素考量”。从市场地位和数据间的关系、数据对市场地位的影响、市场地位和数据不同的角色和功能以及特殊法律条款对市场地位的影响四个方面展开。通过数据和市场地位的概念界定,指出数据在经济活动中的不同类型如作为独立商品的数据、作为原材料的数据等等。并认为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对数据有其不同的考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江山教授的演讲题目为“数字经济下合并审查的范式变革:去类型化与再结构化”。通过并购反垄断指南的基本范式包括并购审查的类型化、并购审查的结构化和评估标准转化的分析,结合在数字经济中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成效与评估、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去类型化与再结构化,指出数字经济下合并审查范式变革对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总体影响与对平台企业非横向并购的影响。认为上述探讨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有着一定可借鉴之处,包括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去类型化不等于无类型化、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再结构化并非全结构化以及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再结构化并未唯指标化。
王先林教授对本单元进行了点评。认为本单元的题目“守正与变革”与前面单元有着很好的衔接。四位发言人也围绕数字经济的相关问题如平台、算法、数据等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守正与变革的关系。从工业时代发展至今,反垄断法始终存在着守正与创新的问题,现有的反垄断法基本制度框架和应用分析框架仍然可以适用,但要结合新的特殊方面加以考量。最后对本单元发言人的分享价值予以了高度赞赏。
闭幕式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主持。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丁茂中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丁茂中教授对所有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研讨,使本次会议结出了丰硕的学术成果。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的持续关注,共同打造数字法治的学术品牌,发挥数字法治的引领作用。(供稿:孟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