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刊要目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06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3年06期-九游会ag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专论



特约主持人

马小红



主持人按语


借鉴中国古人所缔造的中华法系,原本就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形成与发展中的应有之义。中华法系中所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的非凡创制能力与法律智慧。凡“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但一定是可以与时俱进的,而且应该是能够对中国,乃至对世界法治的发展大有裨益的。“古为今用”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以往的历史悉心梳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去芜存菁,因为传统对现实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从来都是以创造性转化为前提条件的。


本期刊发的三篇论文,分别对中华法系理论与具有深厚传统文化底蕴的中国古代土地法律制度、死刑法律制度所反映的观念与思想进行了剖析。“中华法系”概念及内涵在清末民国时期的产生与曲折发展的历程,证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张,远比民国时期在学界兴起,其后却又无疾而终的“复兴中华法系”的观点更为恰当、理性和现实。中国传统土地法律文化所蕴含的古代公平思想及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所体现的慎刑观念,既有与现代法治相通之处,可以成为现实法治建设的思想文化根基;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些制度理念毕竟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价值理念,其都有待于以现代的法学理论加以阐释和更新。




“中华法系”辨正


作  者: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中华法系”是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其最初是近代学者对中国古代法的一种阐释,清末变法修律后,中华法系瓦解。民国时期, 学界在对中华法系的研究中见仁见智,未能形成共识,致使一些学者力倡的“复兴中华法系”“建树新中国法系”的主张不了了之。20 世纪50 年代后,有关中华法系的研究多回归学术,对中华法系去芜存菁,继承其优秀成分成为现实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中华法系;法族;法系;清末民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土地法律文化中的思想意蕴


作  者:柴荣,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土地是中国传统社会至关重要的生产资料,它在国家发展和百姓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围绕土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不断复杂化、多样化,土地法律制度不断演进和完善,中国传统社会逐渐形成了以“限田均地”“重农敬天”“恤孤扶弱”为代表的思想维度的土地法律文化。这些传统土地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思想意蕴是新时代法治建设深厚的思想文化根基,对构建完善相关土地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深入挖掘中国传统土地法律文化中的思想价值并实现其创造性转化,才能为当代土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建设提供长久、稳定的本土文化给养。


关键词:土地法律文化;限田均地;重农敬天;恤孤扶弱;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传统死刑观探析


作  者:姜晓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中国传统死刑的制度、思想乃至更广泛意义上的文化背后,存在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基础。中国传统死刑观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从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方面予以把握:法律观、治理观、亲伦观以及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死刑观的考察,既有助于推进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又有助于在传统的观照下开展对现实的考察。


关键词:中国传统死刑;死刑观;法律文化


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



特约主持人

张  栋


主持人按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篇章,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障。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和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如何理解、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和特征,探索、总结刑事诉讼发展的中国化和时代性问题,谋划、完善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目标、任务,是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期刊发的三篇文章都立足于“中国式”本土国情和文化传统,吸收“现代化”法治文明理念与制度,提出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前进方向,力图实现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与国情相适应、与社会相对接、与时代相呼应。第一篇文章从刑事司法改革的三个实践面向解读、融通、发展中国式现代化价值。第二篇文章通过对比、诠释我国能动司法理念与域外司法能动理念,提出中国司法权运行方式的自我塑造构想。第三篇文章围绕立法修改、理论革新与实践探索的三重维度,演绎归纳出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纵深发展。秉持着为世界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三篇文章,希冀借助差异化的视角为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发展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并收抛砖引玉之效。


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要发展与未来展望


作  者:张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芸志,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刑事诉讼的中国特色与现代法治有机融合生成了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促进、保障作用。在监察体制改革、检察职能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个方面的实践探索,共同体现了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鲜明特征——深耕厚植于中国特色国情、传承与创新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吸收现代化法治文明理念与制度。迈向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还需结合历史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衔接本土国情与域外法治文明、推动理论创新与丰富实践形态,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体系构建确保最佳效能。


关键词: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制度;监察体制


中国式“能动司法”的诠释与分析


作  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能动司法是一种现代司法概念,其内涵是司法权以何种方式运行。我国司法能动的具体实践与域外司法相比较,存在一定的共通性与明显的差异性。司法权是否能动以及如何能动,存在着不同国情与国情赋予条件的问题。能动司法有着明确的价值取向与功能设定,它是针对特定司法事项或者领域提出的口号,不等于否定司法克制的价值,否则必然模糊司法与立法、行政不同的权力属性。我国司法机关提出“能动司法”的口号并加以贯彻落实,这是对自身履行职能方式重新认识的结果,也是国家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司法机关需要从本国司法自我塑造的构想及国情提供的实际条件出发,选择设定积极、主动的司法权运行方式,掌握好司法积极作为的目标和界限,以求取得司法能动的预期功效,满足国家与社会发展对于司法权的最新要求。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克制;司法审查权;司法权属性;法院功能


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三重维度


作  者:步洋洋,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特聘教授。


摘  要:作为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的核心一环,刑事诉讼的现代化绝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条文调整,或特定诉讼制度的优化完善,而是关涉我国法律文化传统、诉讼模式要义、价值观念变迁、刑事司法改革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相应地,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论理阐释即应当围绕历史、理论与实践的三重维度展开。在全面审视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之意蕴、进程、理路与现实的基础上,演绎归纳出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并以中国智慧反哺世界问题,为世界问题提供中国经验。


关键词:刑事诉讼现代化;历史之维;理论之维;实践之维;中国智慧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人工智能应用对我国解雇保护法的挑战及制度应对


作  者:侯玲玲,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正深刻地改变着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条件与环境,“机器替代人”再一次对人类劳动者劳动权提出了挑战。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防止大规模解雇风险是劳动法亟待响应的论题。我国企业用工制度,尤其是裁员法律制度改革是支持企业“重大技术革新”的重要配套制度,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进行人员结构调整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劳动法应当加快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刻挑战,优化我国解雇保护法制度,解决人工智能技术普及运用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冲突。在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建立智慧型社会的同时,应规范企业解雇行为,最大限度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转型的平稳过渡。


关键词:人工智能;劳动权;经济性裁员;裁判困境;解雇保护法应对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风险的法律规制


作  者:宋保振,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秦瑞标,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算法、算据和算力的全面突破,带来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仿真度和功能性方面的超越性表现。以大模型为核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相较于传统人工智能具有“涌现性”和“同质性”的全新特点。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嵌于社会,使其具备成为互联网传播基础设施的潜能,其大规模部署也带来了互联网内容生态虚假信息泛滥及道德伦理失范的治理挑战。当前的治理范式也因主要面向传统人工智能模型,难以同新形势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更新充分适配,因而在多维度存在治理局限。结合已有成果,未来我们可以从丰富风险监管层次、拓宽责任主体范围、完善伦理审查机制出发,进一步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chatgpt;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


数据交易中的伦理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作  者:张敏,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


摘  要:随着数据资源利用广度和深度的持续拓展,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愈发凸显。数据交易中的伦理问题可以从安全伦理、自由伦理、利益伦理三个维度展开。其中安全伦理,即个人信息权利问题具有典型性和核心性,主要指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的安全,主要表现在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泄露两方面;数据交易中的自由伦理是指各主体能够自由利用数据,包括交易双方能够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交易,也包括数据主体能够享有个人信息自决权;数据利益伦理的核心则是正确调节数据交易中各主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为解决数据交易中数据伦理的失序,应由数据交易平台建立数据交易中的数据伦理审查机制,对数据交易中的数据安全伦理、数据自由伦理进行全面监管,同时通过明确数据权属解决数据利益伦理问题,推动公益诉讼以实现数据伦理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数据交易;安全伦理;自由伦理;利益伦理;数据伦理审查机构


初创学者佳作


论数据财产权私法属性与归属

——以数据生产与流通为视角



作 者:方瑾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德国汉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概念意义上数据和信息较易区分,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而信息则表征内容。虽然数据上必定承载信息,但是基于数据法独立的价值观,信息规范不能替代数据法的规范。数据不满足有体性故不属于物,且数据权益具有支配性、绝对性,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亦无赋予规范排他性的必要。数据法秉持的理念为共享共用、促进流通,与物权法的理念相异,故原则上物权法规范不能适用于数据权益。在数据生产中,原始数据的性质无须考虑数据源利益,两者并非逻辑上客观依存关系,法律评价上亦与实证法相矛盾,效率上阻碍数据流通。在教义学构造上数据生产行为与著作权的创作行为类似,为事实行为,故生产者通过生产行为,获得数据权益,且符合洛克的劳动生产理论与边沁的功利主义的观念。在流通领域中数据交易可分为数据转让与许可,数据转让是永久性让与数据权益,数据许可使得被许可人获得了数据权益但是许可人数据权益未减少。基于数据的共享性,数据一旦进入数据要素市场,不同主体可享有相同数据权益,通过合同可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数据属性;数据归属;数据生产;数据流通


以物抵债协议的类型化建构


作  者:董泽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法律规范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以物抵债协议面临分类错误、新旧给付关系难以确定等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意见稿》第28条、第29条是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则发展,但尚有不足。对此,应坚持功能主义,明确以物抵债协议的真实性质,以现有民法理论为基础完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构造,并从协议签订日期与债务履行期的关系、新给付履行期与原给付履行期的关系以及当事人目的等多重维度完成以物抵债协议的类型化建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构造为“变更契约下的代物清偿”,原给付和新给付共同保障基础债权的实现,且债务人应先履行新给付,同时需给债权人配置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原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手段,协议下并不存在强制清算义务。“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与《民法典》第388 条相契合,但应采取“穿透式司法审判思维”探究该类协议的真实担保意思,避免“隐藏的意思表示”,以区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所确定的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则。


关键词:以物抵债协议;功能主义;类型化建构;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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